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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四川省学校国有资产与教育装备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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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
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招标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依法向我处提出质疑,应当由我处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质疑的具体责任部门为我处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质疑提出
第五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与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供应商仅可就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我处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预公告中设备的技术参数、分包形式、供应商资格条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或表述不清楚的;
(二)采购文件中设备的技术参数、分包形式、评分标准、供应商资格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或表述不清楚的。
本条所称采购文件,是指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具体资格条件见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如下:
(一)任何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对采购项目预公告中设备的技术参数、分包形式、供应商资格条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或表述不清楚的提出质疑;
(二)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必须是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第八条 供应商对采购预公告中的技术参数、分包、选择样品和资格条件提出质疑,应当在预公示期满之前提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计算方法为: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认为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的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五)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质疑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1。
第十条 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负责采购的管理部门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不予认可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拒收。
以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寄出日期为提出质疑的日期,邮寄期间不计入提出质疑时限之内。
 
第三章 质疑初审与受理
第十一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供应商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供应商修改质疑后重新提出质疑:
(一)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部分质疑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
(三)部分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十三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
(二)质疑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
(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提出质疑的;
(四)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告知修改质疑书重新质疑,修改后仍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十四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在收到供应商质疑时要当面办理签收手续,并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在初步审查供应商质疑过程中发现质疑不符合要求的(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重新修改质疑、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质疑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应当对供应商质疑进行受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供应商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工作组组长反映。
 
第四章 质疑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在确定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当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第十九条   在正式受理的供应商质疑后,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将质疑材料呈报分管招标的副处长,并汇报相关情况,由该部门牵头,按照不同的质疑内容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对质疑内容给出初步意见:
(一)对技术参数、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技术参数确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评分办法提出质疑的,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评分标准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项目分包及选择样品提出质疑的,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项目产品分包及样品确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供应商质疑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答复:
(一)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供应商质疑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质疑无效;
    (三)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质疑事项属实,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修改被质疑内容,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质疑答复格式见本办法附件3)送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受理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质疑事项处理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四)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法定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陈述虚假事实进行质疑的,将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二十四条 处理质疑事项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检验、检测、检疫费用,应当由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均无过错的,由主张鉴定、检验、检测、检疫一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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