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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付款程序
[四川省学校国有资产与教育装备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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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
招标采购付款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处招标项目实施的完整性,提高招标项目完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约的付款程序。
 
第二章       受理付款申请
第三条  中标企业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完中标项目后,应及时向我处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由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条 中标企业提出付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中标企业提出的付款申请书;
(二)货物验收清单(见附件1);
(三)与项目相关的缴费回单;
(四)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
(五)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货物验收清单必须按照附件1的格式出具,并由验收方和交货方如实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五条  收到企业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对送达的材料进行当面初审,若发现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及时告知中标企业不予受理,并要求中标企业补充材料后再重新提交申请。
第六条  中标企业提供虚假付款申请材料的,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并将该情况反映至我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之规定,将提供虚假证明的中标企业列入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黑名单,3年内取消竞标资格。
第三章     执行付款程序
第七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中标企业付款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付款证明材料的审核,在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管理部门进行付款审核。
第八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提交的付款方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付款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付款方案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审核工作,如审核通过,则应在付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返回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如审核未通过,则应及时告知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对相关付款证明材料进行重新查验。
第十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将经审核的完整付款材料报处领导签字同意后,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我处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处领导签字的完整付款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程序,并及时保存付款材料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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