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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学校国有资产与教育装备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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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档案)管理,保护招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发挥招标档案在四川教育技术装备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进行教育技术装备招标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档案是指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作为采购人身份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档案,包括从招标项目立项申报到采购招标活动结束为止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 招标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  我处应保存的招标档案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公示阶段。
(一)招标项目政府文件;
(二)政府采购计划表;
(三)政府采购申报书;
(四)技术参数制作和提取资料;
(五)技术参数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
(六)技术参数质疑受理和答复资料;
(七)技术参数更正资料;
(八)其他证明补充资料。
二、招标文件制作阶段。
(一)招标文件(电子版);
(二)政府采购文件确认书;
(三)招标文件相关质疑受理和答复资料;
(四)招标文件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
(五)招标文件更正和延期资料;
(六)其他补充资料。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开标收样记录表。
五、中标结果确定阶段。
(一)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定标报告;
(二)确认中标商的函;
(三)中标公示(“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
六、合同签订阶段。
(一)中标通知书(经过备案);
(二)中标人的投标书;
(三)中标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
七、我处负责采购的管理部门提出的付款申请方案。
八、招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会议纪要及其他补充资料。
第五条  对于重新组织招标项目,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另增加如下资料:
     一、重新组织招标原因及情况说明;
二、管理机关做出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书;
     三、重新组织招标相应措施。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  招标档案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地反映招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档案建立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编码清晰,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存。
  第七条  招标档案的保存,由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到人。
第八条 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项目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九条  档案保存期满后,经过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质装备处招标采购工作组鉴定,经严格审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条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借阅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应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
    第十一条  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严格借阅、查阅档案审批手续,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
第十二条 借阅的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履行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拆卷、抽页 、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编辑: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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