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数据...
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办法
[四川省学校国有资产与教育装备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2月6日
  查看:1701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政府
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通过招标采购活动而依法签订的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非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合同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草拟、审核和签订
第四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原则上应当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衔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事宜,双方在规定时限(取得中标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内根据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参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五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第六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合同范本(见附件1),与中标企业协商草拟具体中标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四川省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度;
(二)财政机关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供应商的承诺;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提出的其他要求;
(五)其他。
第七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中标企业草拟好的全套合同(附电子版)提交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草拟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内部财务部分审核。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部财务部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财政厅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是否与中标通知书相符;
(三)合同中产品的数量、价格、资金等是否符合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中标明的付款方式及有关制度规定;
(五)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于两个工作日内返回负责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的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与中标企业协商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初稿。
第十条 负责采购的管理部门将协商一致的政府采购合同初稿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分管招标的副处长签字审查,报处长审签合格后,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备案,政府采购合同自双方签章并经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编号后生效。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企业可与我处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补充合同具体由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经办,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和相关处领导审批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经过双方签章后,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生效。
第十四条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合同变更规定的,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变更条款,并附相关资料,由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中止和终止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和终止情形外,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中止或终止规定的,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中止或终止理由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并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时限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履约监督
第十八条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履约监督工作,履约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负责督促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衔接签订合同事宜;
(二)负责对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进行跟踪、监督和日常管理(见附件2);
(三)负责中标企业与项目学校之间货物安装、调试、验货等事宜的沟通、协调;
(四)负责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中标企业,及时向我处招标采购工作组反映;
(五)负责将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企业情况向我处招标工作组汇报;
(六)负责将不按时履约的中标企业相关情况向我处招标工作组汇报;
(七)其他应监督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负责处置履约违规行为:
(一)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我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给我处招标项目实施带来巨大损失的,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中标企业存在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我处招标工作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中标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将该企业列入招标采购黑名单,报财政和政府采购中心,3年内不能取得类似投标资格(具体参见《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三)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按照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规定,要求中标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我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经办人员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1:1406358630446533.docx  (0.02M)[下载]

【编辑:章文波】


(微信扫描分享)